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