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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