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
燃气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应当提前三日告知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时间、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
对未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与燃气经营者联系约定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燃气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应当提前三日告知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时间、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
对未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与燃气经营者联系约定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