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抢修、维修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