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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