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
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智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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