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