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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