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综合执法)以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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