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燃气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用户安全检查责任,受理燃气经营、使用投诉举报,查处相关燃气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故意损毁燃气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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