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