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