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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