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