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