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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