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