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动用明火、开挖深基坑作业以及其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