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加气经营者未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