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