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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