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