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自动切断装置和阀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调压设施)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燃气用户或者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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