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组织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保障燃气供应。
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储气能力,承担燃气应急储备责任和调峰供气责任。
燃气应急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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