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严重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