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项目档案。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