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