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
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依附于道路(含公路,下同)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
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依附于道路(含公路,下同)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