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