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