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供气能力与经营区域内的用气需求不相适应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经营区域。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管道燃气经营者供气能力与经营区域内的用气需求不相适应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经营区域。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