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向燃气用户明示并向社会公开。
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经营相关服务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服务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应当组织听证。
管道燃气经营者依法承担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按照规定计入燃气定价成本。
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经营相关服务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服务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应当组织听证。
管道燃气经营者依法承担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按照规定计入燃气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