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包括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下同)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