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