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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