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