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可以短鸣;在其他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鸣喇叭每次不...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禁止各类飞机...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查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