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