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六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饮食娱乐、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