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八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出示检查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场所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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