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