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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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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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