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九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周围环境安静,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