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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