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