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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