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五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标准,在屠宰时进行同步检验,并对检验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加封检验验讫标志;对屠宰的种畜禽、晚阉猪,应当在其胴体上加盖或者加封相应的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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