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六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屠宰的畜禽进行兽药残留和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