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七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七条 未经检疫、检验、检测以及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对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