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向其提出价格认定请求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