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录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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