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 并按照规定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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