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安排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的,应当支付相应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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