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教师培训规划,落实教师培训进修、实践锻炼等制度。
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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