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六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六条 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
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专业课程、人才培养模式等。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与境外学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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