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五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得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